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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调整
1.基数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每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且职工汇缴基数不得高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标准和不低于最低标准。
2.比例的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10%比例汇缴;企业按10-12%比例汇缴。
3.调整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指定网点拷贝单位汇缴数据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2)单位经办人员填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3)单位经办人员携调整数据清册到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4)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的有关数据传递到缴存网点后,网点服务窗口录入各单位调整数据,并打印核对表;
(5)核对调整数据,核对无误后确认并汇缴。
个人缴存
1、凡在我市的自由职业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劳动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的,凭本人的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对应的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应沿用原个人帐户。
3、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且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统一为20%,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4、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5、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可到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受理点缴交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缴付、银行帐户扣缴等支付方式。如通过银行帐户扣缴的,需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业务受理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6、个人缴存者缴交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二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7、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已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每年的7月至9月市民可以调整一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所在地区的公积金服务窗口进行申请,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后受委托银行办理。在职员工申请变更公积金缴存额,办理手续需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审核部门签字盖公章,单位经办人携带资料到管理机构缴存窗口申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发生变化后,由缴存单位的负责人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拿到规范的模板,然后再按照模板将信息都填写好,填好信息后将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电子版及纸质版表格一同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经审核无误的话即可完成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操作。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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